**条 对于本办法*九条和*十四条所指的申请,以收到符合本办法*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*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,申请符合《条例》和本办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 *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: (一)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、不规范,且未在*期限内补正的; (二)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《条例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; (三)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、权利人署名不一致,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; (四)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。 *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,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,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撤回申请。 *五条 国家**根据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撤销登记: (一)较终的**判决; (二)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 *六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,撤销登记。 *七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,可申请补发或换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