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作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; 2.拟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,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,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; 3.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,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,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; 4.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、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,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、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。 软件着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,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: 1.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、后各连续的30页,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;2.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,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; 3.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、后各连续的30页,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。 4. 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,参照前款规定处理。 封存 软件着作权登记时,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、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。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**机关外,任何人不得启封。